【Now新聞台】立法會國歌條例草案委員會繼續逐條審議草案,多名議員提出不同例子,詢問當局會否觸犯法例,政府強調需視乎當事人是否有意圖貶損或侮辱國歌。
立法會議員毛孟靜:「我把義勇軍進行曲的曲譜當為一個圖案,印刷在我的產品上作為一個商業行為,這有沒有問題?」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如果純粹看國歌條例第6條,似乎剛才的用途不會違反第6條,如果當事人並無意圖侮辱國歌,他也不會觸犯國歌條例第7條。」
立法會議員楊岳橋:「如果現場司儀說,現在奏國歌,要求馬迷肅立、肅直,尊重國歌,而馬迷因為情緒所困而罵三字經,是否這些也不算觸犯法例?」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不論在哪一個公眾場所也好,第7條最核心所說的,你也是要視乎那人的行為本身是否構成公開、故意及是否有意圖去侮辱國歌,要觸犯第7條,執法人員也要證明,他是公開、故意及有意圖去侮辱國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