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立法會國歌條例草案委員會進入逐條審議階段,多名民主派議員質疑以尊嚴方式奏唱國歌的定義和標準。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承認,並沒有「一把尺」量度奏唱標準,強調法例重點是涉事者有否作出侮辱國歌的行為。
立法會議員陳志全:「第三條,須以符合其尊嚴的方式奏唱,是很空泛的標準。」
立法會議員張超雄:「他(出席公聽會人士)在議事堂突然唱起國歌,是否符合奏唱的標準?」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我相信他只要按國歌的五線譜或簡譜去唱,而他唱時是肅立、舉止莊重,沒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我覺得他是符合第三條。」
立法會議員范國威:「我們希望市民日後不會誤墮法網,或跌入陷阱,如何避免不尊重國歌的行為。」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這指引性條文提出了原則,基本上便是尊重國歌,所以奏唱時要用符合國歌尊嚴,作為國家象徵和標誌的方式去奏唱,所以我們並沒有一把尺,到底你的程度去到哪裏,我們看的是你有沒有作出侮辱國歌的行為,這便有機會要負上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