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高等法院上訴庭審理梁頌恆及游蕙禎宣誓案的上訴,法庭要求二人代表律師解釋有關釋法的立場。政府代表律師則指,法庭有最終決定權,並跟隨人大釋法內容裁決,而監誓人在重大問題上不可以作出決定。
被原訟庭裁定失去立法會議員資格的游蕙禎及梁頌恆,分別到達高等法院。
代表游蕙禎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指出,宣誓為立法會內部事務,除非絕無他選,否則法庭不應干預。
戴啟思指在三個情況下,法庭可介入處理爭議,包括立法會主席或秘書拒絕監誓、不裁定宣誓人宣誓是否有效,又或監誓人衝動決定宣誓人是否拒絕宣誓。
首席法官張舉能表示,知道案件引起廣泛關注,亦不想予人法庭干預的感覺,但質疑若果法庭不作裁決,誰能夠作最後決定。而且根據基本法104條,議員必須宣誓。
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亦質疑,當議員拒絕或忽略宣誓,而立法會又沒採取行動,法庭可否介入?戴啟思回應表示,宣誓是否有效,應由立法會主席或秘書決定。
代表梁頌恆的資深大律師潘熙亦被法官張舉能多次追問,對於釋法的立場。潘熙回應指,今次案件與人大釋法無關,而人大實際上是就104條進行修改,而非釋法。
但張舉能質疑,兩地的法律系統不同,如何證明今次是修改法例,而非釋法。而既然人大已經釋法,無論如何也要面對,甚至連宣誓及聲明條例亦不用理會。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陳詞時,法官張舉能要求他就四個範疇提出立場,包括基本法104條是否賦予法庭權力,在不干預原則下,仍可執行宣誓及聲明條例21條,就宣誓作裁決;其次是監誓人角色以及釋法的影響。
余若海回應表示,法庭有最終決定權,但必須跟隨人大釋法的內容作出裁決。至於監誓人只是官方角色,在重大問題上,包括涉及法律爭議,不可以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