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梁頌恆及游蕙禎宣誓案上訴,被上訴庭駁回。判詞指,三權分立及不干預原則不能妨礙法院執行基本法的憲制責任,法院的審判是確保立法會和議員按憲法規定行使權力,不損害立法會的權力或功能,亦不會削弱立法會的民意授權。
梁頌恆及游蕙禎的代表律師到法院代兩人領取判詞。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在判詞指出,基本法有最高法律地位,立法機關不能凌駕基本法或作與基本法背道而馳的事。
法官又不同意基本法77條賦予梁、游二人不受法律追究,指出應同時審視基本法所有條文,草擬者制訂77條時沒有意圖讓他們拒絕遵守104條。
對於梁頌恆一方指,本案只涉及宣誓及聲明條例,基本法104條與本案無關。張舉能指出,基本法草擬時已同時考慮宣誓及聲明條例,有關論據是不正確及不現實,不干預原則不能阻止法院就違反憲制要求作裁決。
張舉能強調基本法賦予法院獨立裁決權,法院有權力和責任就涉及憲法要求的案件作裁決,基本法104條清晰列出所有政府官員、法官、立法會議員都要宣誓,人大釋法之後令基本法104條對宣誓要求更加變得毫無疑問,如果不遵守,就會導致自動喪失議席。
法官又指出,監誓者的決定有參考價值,但對法院沒有約束力,釋法沒有賦予監誓者任何裁決或仲裁的權力,如果監誓人作出不符合憲制要求的決定,法庭不能坐視不理,可以作全面覆核。
至於釋法是否企圖修改基本法,法官指人大以內地民法進行,有否超越可容許範圍,普通法律師沒受相關訓練,沒有相關理據爭拗,基本法亦沒有賦予香港法院司法管轄權處理,而釋法會由97年7月1日生效並適用於任何案件。
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就指出,法院今次行使權力不能被視作捲入政治爭議,因為法院只是根據法律作裁決,而將政治遠離司法程序非常重要。宣誓發生在立法會大樓內,但並非單純立法會事務,而是對政府、全港都有深遠影響,因為宣誓要求議員效忠特區及中國、擁護基本法,法庭必須介入。
上訴庭法官潘兆初就表示,法院是基本法的守護者,法院並非要損害立法會權力或功能,或削弱選民給予議員的民意授權,只是確保立法會和議員根據憲法規定依法行使權力。
法院又頒令要求梁頌恆及游蕙禎支付訟費,如果有任何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申請,法院預留星期四早上九時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