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前年佔旺期間37人涉嫌阻撓執行禁制令,被控刑事藐視法庭。律政司早前撤控後再提檢控,被告提出上訴但被駁回,上訴庭頒下書面判詞,強調藐視法庭罪是為了確保法庭公正及有效運作,沒有6個月的檢控限期。
前年11月警方在旺角清場期間,黃之鋒、岑敖暉等37人涉嫌阻撓公職人員執行禁制令,被控刑事藐視法庭。律政司因漏交文件撤控,其後再提檢控獲法庭批准,被告提出上訴,包括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在內的三名法官駁回他們的上訴許可,頒下書面判詞解釋原因。
上訴庭並不同意答辯人一方指,被告藐視法庭的行為與導致阻撓公職人員罪的行為「完全一樣」,需參考《簡易治罪條例》處理,即是在事發後6個月內必須提出檢控。上訴庭同意律政司一方,並無直接條例限制藐視法庭的檢控時限。
判詞指出,藐視法庭罪涉及嚴重干預法庭行政,或嚴重侮辱法庭權威,強調藐視法庭罪是為了確保法庭公正及有效運作。
事發當日被告阻撓公職人員執行禁制令,與藐視法庭並非同類控罪,今次案件不能借用處理較輕微罪行《簡易治罪條例》原則,而設訂起訴設限,而被告一方亦同意沒有證據反映律政司起訴有不良意願。
上訴庭又同意原訟庭法官,指正式入稟日期是2015年7月22日,而非首次入稟日期,符合14日內需提交通知書予法庭申請排期的限期。上訴庭又指出,完全沒有證據指修改入稟申請是為了遮掩原本申請的延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