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婦人隱瞞資產,騙取綜援金33萬元,欺詐罪名成立,被判入獄18個月,緩刑3年。法官指,考慮到被告家庭負擔很重,沒有判她即時入獄。
48歲的被告林鳳開到區域法院聽取判決。她早前被裁定欺詐罪成。法官判刑時指,被告在08年社署停止發放綜援給她後,一直靠每月六至七千元的兼職維生,還要照顧三名子女,包括一名智障幼女。
她在03至07年漏報的三個戶口已經取消,過去三年一直沒有領取綜援金,她銀行戶口內的81萬元存款只是家姑饋贈,早已全數還給對方。
法官又批評社署,既然被告在09年已申請不要再於女兒領取的傷殘津貼中扣除綜援欠款,為何署方要拖至11個月後才處理申請。
法官亦表示,考慮到被告背景特殊,家庭負擔重,判她入獄18個月,但緩刑3年。
案情指,被告02至08年領取綜援期間,申報資產只有九萬二千元,但實際上銀行有81萬元存款,騙取了33萬元綜援金。
法官早前質疑社署,未調查清楚事件前已停止發放綜援,還扣起被告女兒的傷殘津貼償還綜援金,做法不恰當。
社署則表示,根據紀錄,被告是在08年主動通知他們停止領取家庭綜援金,並非社署決定停發。社署認為,這次判刑有阻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