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正審理兩宗有關申領綜援資格的上訴案,其中一宗涉及一名未在香港住滿7年的新來港人士,無法申請綜援,代表律師質疑社署申請綜援的條例,有違基本法及存在歧視。
兩宗案件都涉及申領綜援居港期限的爭議,兩名申訴人沒有到庭,協助他們的社區組織協會派代表聽審,在法院外聲援。
入稟上訴的孔允明,本身是內地人,05年獲批單程證來港後丈夫過身,她申請綜援,但由於不符合居港至少7年的規定,遭社署拒絕。
她的代表律師指,孔允明不是持雙程證或旅遊證件來港,又一直做散工和持有身分證。根據基本法第三十六條,香港居民可依法享有社會福利。而香港居民包括未住滿7年,但有身分證的非永久居民。社署只准住滿7年的人申請綜援,明顯牴觸基本法。
律師又質疑社署在04年把居港期限由至少1年改為7年,做法有問題,現時政府有巨額盈餘,應該考慮善用資源,
高等法院上訴庭把這宗案件,與另一宗同樣涉及申請綜援的案件一併處理。該宗案是關於社署,就綜援離港限制被裁定違憲,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