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控告港燈,指在南丫島海難中的南丫四號,出事當晚無足夠合資格船員。裁判官聽取兩名證人作供後,將案件押後到本月十九日裁決。
控罪指,海難當晚港燈的南丫四號只得三名船員,但驗書證明書及牌照均列明,需要有四名船員,涉嫌違例。港燈否認控罪。
控方傳召兩名證人作供。南丫四號的乘客黃大華作供時指,當晚見到三名穿著制服的船員工作。另外有多名籌辦活動的港燈員工,幫手扶老幼上落船及解釋行程,但他承認自己坐在上層,可能看不到下層是否有其他船員。
港燈代表律師郭兆銘說,按照現行商船條例,船員是受聘處理船隻事務,協助的港燈員工,都符合條例船員的定義。
控方另一證人,海事處驗主任鄧光輝作供時表示,當局在08年驗船時根據守則,將南丫四號的船員數目要求,由兩個增至四個,新規定列明在驗船證明書及牌照上,但沒有向港燈書面解釋增加船員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