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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燈南丫島海難案件押後裁決

港燈南丫島海難案件押後裁決

律政司控告港燈,指在南丫島海難中的南丫四號,出事當晚無足夠合資格船員。裁判官聽取兩名證人作供後,將案件押後到本月十九日裁決。

控罪指,去年國慶夜海難當晚,港燈的南丫四號只得三名船員,但驗書證明書及牌照均列明,船上必須有最少四名船員,涉嫌違反商船條例。港燈否認控罪。

控方傳召兩名證人作供。海事處驗船主任鄧光輝作供時表示,當局是在08年驗船時,按驗船演習結果,將南丫四號的船員數目要求,由兩名增加至四名,新規定列明在驗船證明書及牌照上。但他承認沒有另行書面通知港燈及解釋原因。

另一名證人、南丫四號的乘客黃大華太太在海難中身亡。

他說,當晚看到三名穿著制服的船員工作,另外有多名籌辦活動的港燈員工,幫忙扶老幼上落船及講解行程。他在盤問時承認,自己坐在上層,可能看不到下層是否有船員。

代表港燈的資深大律師郭兆銘說,按照現行商船條例,船員的定義是受聘處理船隻事務的人士,因此在船上協助的港燈員工,都符合船員的定義。連他們在內,意外當晚實際船員比規定的四人多。

但控方反駁指,船員不是指普通人,而是有能力及有資格維持船隻安全的人。他舉例指,在船上提供茶水服務的職員,不應被視為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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