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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大會授權票數目繼續不設限 每戶維修費3萬或以上設親身投票門檻

業主大會授權票數目繼續不設限 每戶維修費3萬或以上設親身投票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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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大會授權票數目繼續不設限 每戶維修費3萬或以上設親身投票門檻

【Now新聞台】政府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因無廣泛共識,業主大會維持授權票不設上限,亦都不會限制授權代表只是業主親屬或者屋苑的其他業主,但每戶維修費3萬元或以上就要分級,並訂明要有相應的親身投票數量。

宏福苑大火聽證會披露宏福苑有關大維修的業主大會湧現大量授權票,數量足以左右投票結果,例如時任大埔區議員黃碧嬌向獨立委員會承認,她的團隊曾在兩次大會持有過百張授權票。

獨立委員會在報告中支持政府早前提議,就個人持有授權票數目設限。但民政及青年事務局決定在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時,不設每人可持有委任代表文書的上限,因未能就上限門檻和如何處理了超出數目的文書達成廣泛共識。

民青局曾在諮詢文件建議,僅容許業主親屬或同一屋苑的其他業主擔任獲授權代表,但局方引述反對意見,認為做法實際操作上,難以界定業主和獲授權人士之間的親屬關係,亦可能對在港無親屬、不認識其他業主或不常居在屋苑的業主造成不便,決定將來再作具體考慮。

至於文件曾建議所有委任代表文書需在業主大會開放給業主查閱,有意見認為公開文書容易洩露業主私隱,亦可能引致更多爭議,影響會議秩序,民青局建議只明確容許業主在大會查閱自己單位作出的文書。

在提升屋苑業主在大維修決策的參與方面,局方提出就每個單位平均承擔工程價值超過3萬元的大維修工程,引入業主親自投票門檻,金額越大、人數越多,新門檻在委聘工程顧問和承建商時適用。

局方又建議規定在議決大維修的業主大會舉行至少7日前召開簡介會,若未能召開簡介會,不得在大會通過大維修決議,但議決大維修會議的法定人數維持在業主總數10%。

民青局亦建議要求驗樓和工程顧問,以及承建商申報相互之間和與法團管委會等人的利益關係,若管委會主席無合理理由拒絕開業主大會或取消會議,而有一成業主向政府申請,當局可委任指明人士代為召開大會。

立法會民政及文化體育事務委員會下周一會開會討論政府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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