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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流水式集會案被告包括李柱銘吳靄儀 大律師公會:會獨立審視個案 按公平原則跟進

818流水式集會案被告包括李柱銘吳靄儀 大律師公會:會獨立審視個案 按公平原則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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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流水式集會案被告包括李柱銘吳靄儀 大律師公會:會獨立審視個案 按公平原則跟進

【Now新聞台】818流水式集會案,黎智英等7人就參與非法集結罪上訴,終審法院裁定上訴失敗,認為英國的案例與香港的法例背景有分別。

案中判緩刑的李柱銘及吳靄儀聽取裁決後,步出終審法院,

吳靄儀:「這個裁決當然非常重要,我們未有時間詳細研究判詞,所以現在不適合作出任何評論。」

他們與何秀蘭及在囚的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就參與2019年8月18日非法集結罪的定罪提出終極上訴,引述兩宗英國案例,認為法官在審訊時應進行「執行相稱性」評估,考慮定罪會否對被告人的集會自由造成相稱或不相稱的限制,法庭應考慮案發後的事宜,例如遊行最終不涉暴力。

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等五名法官一致駁回辯方的上訴。判詞指,辯方提出的兩宗英國案例源自有別於香港的法律背景,香港不應跟隨判決,強調香港和英國在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方面有不同之處,香港的法庭可宣告違憲的條款無效及將其廢除,但英國被宣告為不符合人權的條款仍會被視為有效繼續執行。

香港和英國在評估限制的相稱性時,會出現不同的問題和考慮,因此一致駁回各被告人指每名被告人的逮捕、檢控、定罪及判刑均須分別地證明為對其權利作出相稱限制的論點。

由於他們就《公安條例》的憲法挑戰不成立,又沒有就當時警方反對遊行提出憲法挑戰,針對定罪事實基礎的上訴亦已被駁回,下級法庭在定罪之前無須再進行額外的相稱性評估。

案件在2021年開審,各被告原被裁定組織和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其後上訴獲撤銷組織非法集結罪,但維持參與非法集結定罪。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和何秀蘭分別判囚五個月到一年,何俊仁、吳靄儀和李柱銘則緩刑兩年。

吳靄儀和李柱銘聞判後表現平靜,而黎智英等另外5名被告都沒有到庭聽取裁決。

案中兩名被告李柱銘及吳靄儀本身是資深大律師,大律師公會回覆查詢時表示不評論個別個案,但會方《行為守則》訂明,會員若被定罪,必須盡快向執委會匯報。公會會獨立審視個案的案情和證據,按公平原則及既定程序作適當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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