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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818流水式集會案,黎智英等七人就參與非法集結罪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開庭審理,辯方爭論被告和平集會,由拘捕至定罪是否相稱。
李柱銘及吳靄儀自行到終審法院應訊,而李卓人及何俊仁則由囚車押送,四人連同黎智英、梁國雄及何秀蘭,在2019年8月18日參與民陣於維園舉行的流水式集會,早前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兩罪罪成,之後組織集結定罪上訴得直。
七人之後再就參與非法集結罪提出終極上訴,爭議法官在定罪時,應審視定罪是否相稱。
黎智英的代表資深大律師余若薇陳詞時指,被告當時有參與遊行,警方沒有批准集結,而警方禁止遊行的原因,是擔心激進分子會騎劫遊行,但最終警方的憂慮未有成真,被告只是行使和平集會的憲法權利,並不足以定罪,法庭定罪時應考慮是否相稱;又指定罪本身是一種限制,確保定罪相稱是法庭的責任。
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問從本港法理學而言,有甚麼控罪元素本身並沒有達至相稱。
吳靄儀的代表資深大律師何沛謙認為,案件控罪關乎和平集會的憲法權利,認為由拘捕到定罪之間,均應審視其相稱性,當初警方不批准遊行時稱,有可能會有暴力情況,但事實上當日的遊行絕對和平,因此相關的定罪並不相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