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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立法會有關區議會改革的法案委員會開會,多名議員提出區議員一旦被停職,亦應暫停其辦事處的運作,政府稱會研究讓局長決定,議員停職期間是否需要停止辦事處運作,以及暫停申報營運開支。
區議會改革方案引入履職監察制度,擾亂議會秩序、無故缺席會議等會有懲罰,最嚴重可被暫停職務。
在立法會的法案委員會上,多名議員質疑停職期間仍能繼續開放辦事處和申領開支的安排。
立法會議員(工程界)盧偉國:「一個區議員的辦事處,做的任何服務,你可以想像是與議員職務和職能沒關係嗎?」
立法會議員(新界東北)陳克勤:「如果區議員停了職,而助理仍然在區議員辦事處運作,他不做事,但其助理可以發揮同樣的功能,如果你不暫停區議員辦公室的職能,就會衍生一個問題。」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其實我們的出發點為何仍然讓他申報開支,都是希望辦事處能夠運作,亦都不影響辦事處的員工僱傭權利及地區服務,不過我聽到陳議員的意見,亦聽到剛才很多議員的意見,我們回去會研究是否在這裡保留或是在字眼上,在指引或條例上說明,局長是可以增加處分,連辦事處都可以暫停運作,以及不能夠申報開支。」
會上亦有議員關注屢犯者會否罰得更重。
立法會議員(勞工界)郭偉强:「同一件事他犯了多於一次,會不會每次都是警告,會不會有個累進,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加重刑罰。」
民政事務總署助理署長鄺家鋒:「如果他屢勸不改,下次重犯,可能就會有一個罰款,而罰款的款額,亦都是一個累進的概念。」
至於罰款的金額,政府稱會參考立法會議員違反議事規則的罰則,最終仍要視乎事件的嚴重程度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