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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一名前警長涉收50萬元賄款在追債調查中協助一名商人,被裁定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成立,判囚18個月,並須向政府全數交出賄款。
案件在區域法院審理,案情指前警長李鴻發在2019年經親戚介紹認識一名商人,該商人和其他人有財務糾紛被追債,商人的家人亦懷疑被人騷擾。
李鴻發被控協助他向相同警區另一名警長提供資料,指該名追債人是三合會社團收數集團成員,並與有關的追債騷擾有關,要求同事將事件呈報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又透過在懲教署任職的兄長,取得追債人的服刑紀錄,以及要求刑事調查隊的警員查明追債人的住址等,李鴻發之後獲親戚簽發一張50萬元的支票。
李鴻發其後遭廉署起訴,其後被裁定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成立。
暫委法官陳永豪判刑時批評被告利用警隊內的人脈關係犯案,影響市民對警隊的信心,必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判監18個月,並要求被告向政府交出50萬元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