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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8名男子被控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警署外參與暴動,其中7人暴動罪成,還柙至下月10日求情。
其中早前已認罪的被告鄭智健由囚車押送到區域法院受審,其餘被告自行到法院應訊。
控罪指,8名被告2019年8月11日於尖沙咀警署外的彌敦道參與暴動。
法官林偉權裁決時指,各被告被捕時身上有頭盔、防毒面罩等示威裝備,肯定他們不是旁觀或路過,而一般人亦不會穿著或攜帶有關裝備,即使無證據顯示被告親自破壞社會安寧,但留下已是對暴動的支持,當中兩人分別持有鐳射筆及一個有芥末水劑的噴壺,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而其中一名被告被捕時身處覺士道,離事發地點較遠,加上被捕時間距離警方在彌敦道的驅散行動,相隔十分鐘,即使他身上有裝備,但不能在毫無疑點下推論他參與了案件相關的暴動,裁定他暴動罪不成立,但他因為管有兩支鐳射筆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亦需要還柙。
案件押後至下月10日求情,法官指,會參考另外兩宗同日在尖沙咀的暴動案判刑,再考慮本案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