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裁定五名前任及現任立法會議員,08年在民間電台節目發言,並不是非法廣播,上訴得直,撤銷控罪。終審法院指,五人是嘉賓,不是負責利用電訊器材把訊息發送出去。
陳偉業、黃毓民、劉慧卿、李卓人及李永達,08年4月出席民間電台在旺角街頭的廣播,並且發言,被控參與非法廣播罪成,各罰款一千元。五人不服上訴,但被駁回,之後再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五名法官,以四比一大比數,判他們上訴得直,撤銷控罪兼可取回堂費。
案件的爭拗點是五名上訴人有否違反《電訊條例》第23條「傳遞訊息以便藉該電訊設施進行發送」。
非常任法官烈顯倫指,上訴人知道他們所說的話,會透過大氣電波發送出去,所以是觸犯法例。
但其餘四名法官,包括首席法官馬道立則認為,條例針對的是利用無領牌的電訊設施,把訊息發送及廣播的人,上訴人只是對著麥克風說話,只是傳遞訊息,技術上不涉及發送,所以裁定他們無違法。
對於上訴人質疑《電訊條例》限制言論自由是違憲,法官認為,既然裁定上訴人無罪,無必要再處理是否違憲。
上訴人之一的陳偉業滿意裁決,又批評《電訊條例》已經不合時宜。
而民間電台就表示,會繼續邀請嘉賓出席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