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裁定五名前任及現任立法會議員,2008年在民間電台節目發言,並不是非法廣播,獲撤銷控罪及可取回堂費。終院指,五被告節目中任嘉賓只是傳遞訊息,而不是負責利用電訊設施將訊息發放。
四名現任立法會議員陳偉業、黃毓民、劉慧卿、李卓人及前任立法會議員李永達,2008年4月出席民間電台在旺角街頭的廣播,並且發言,被控違反電訊條例,裁判法院2009年裁定參與非法廣播罪成,各罰款一千元。被告不服上訴,但被駁回,再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院五名法官,以四比一大比數推翻原判,裁定五人上訴得直,撤銷控罪兼贏得訟費。
唯一反對的法官指,被告知道在電台所說的內容,是會透過大氣電波發送出去,同時是代表支持民間電台的運作。
其餘四名法官則認為,五名上訴人當時在電台發言,只是表達及傳遞意見,而技術上不是負責發送訊息,而電訊條例針對的是負責發送訊息的人,即是民間電台的工作人員,所以作出最終裁決,裁定五人在沒領牌照的民間電台作嘉賓,開咪說話,不是違法。
至於電訊條例有沒有違憲,法官認為已經裁定上訴人無罪,因此無必要再處理。上訴人很滿意裁決,要求政府盡快開放大氣電波。民間電台就表示,會繼續邀請嘉賓做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