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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上訴失敗即囚18日 高院:悔意一般須判阻嚇性刑罰

楊明上訴失敗即囚18日 高院:悔意一般須判阻嚇性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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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上訴失敗即囚18日 高院:悔意一般須判阻嚇性刑罰

【Now新聞台】藝人楊明不小心駕駛案刑期上訴被駁回,維持判囚18日,即時服刑。法庭指楊明的悔意只屬一般,必須判以具阻嚇性刑罰。

原名林明樂的楊明與女友到高等法院應訊,他涉前年8月駕駛私家車在山頂失事撞壆,被控不小心駕駛,判監18日,楊明不服刑期過重上訴。他提出五個上訴理據,包括指裁判官在無足夠證據下指他駕駛時嚴重受酒精影響,又錯誤否定以社會服務令或緩刑為判刑等。

高院法官陳仲衡認為,裁判官已平衡了不小心駕駛罪的量刑因素達致公平裁決,裁定楊明提出的理據無一成立,駁回他的上訴。

判詞指出,楊明先後在2005及2007年因醉酒駕駛及刑事毀壞,被判罰款、停牌、社會服務令,高院認為明顯地過往法庭對他的輕判,不能有效警惕他不可以酒後駕駛;而本案的不小心駕駛罪證據鐵證如山,楊明反覆認罪答辯,顯示他的悔意只是一般,即使考慮到辯方有展示證據指他品格良好,亦不足以判他緩刑。

法庭同意楊明在這案的駕駛態度可謂持續性的差勁,案發時不顧酒精的影響而駕駛,罔顧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同意必須對他判以有阻嚇性的刑罰。

楊明曾推翻認罪決定改為不認罪,最後又改變主意,再次承認不小心駕駛,裁判官因應他「盡早認罪」,已扣減他三分一的刑期,再因應本案一波三折,酌情扣多2日。

法庭認為,裁判官扣減刑期的決定大有商榷餘地,重申本案證據鐵證如山,楊明一度推翻認罪決定,根本談不上「盡早認罪」,決定維持原判,即時在荔枝角收押所,監禁18日,停牌兩年,並自費接受駕駛改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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