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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根據政府數字,全港超過二十二萬人居住於劏房。今年年初,新修訂的劏房租管條例正式生效,租客享有四年租住權,並限制業主加租幅度以及濫收水、電費,而口頭租賃亦受條例規管;條例實施超過半年,成效如何?租客是否多了保障?
七十歲的程先生住在這間九十呎的劏房,月租三千七百元,這個單位一劏六,每戶都有一個由業主安裝、在劏房外的讀數錶記錄用電量,每度電業主收1.6元。為了省錢,程先生不敢時常開冷氣。
程先生(化名):「開了冷氣,三、四百元,四、五百元都不一定,中電根本不用這麼多錢,所以欲哭無淚,自己流眼淚無人知。」
新修訂的《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今年一月廿二日正式生效,落實劏房租務管制。條例規定業主與租客要簽訂租約,並且打釐印,兩年後可調整租金,可加可減,上限增加一成。而租客可於兩年後優先續租,保障租戶有四年租住權。
條例亦禁止業主向租客濫收水電費,業主須向租客出示有關繳費單的副本,提供書面帳目,顯示如何分攤費用,而總收費不可超出帳單金額,否則業主就要負上刑責。首次定罪罰款一萬元,再被定罪罰款二萬五千元。
程先生上月簽租約,理應受新例保障,不過業主仍然按每戶用電量收取1.6元一度電,本月他繳交了288元電費。
程先生(化名):「電費單(金額)是否正確,業主沒有出示中電電費單,我們看不到。(條例)未能威脅業主,一直跟你收這麼多錢,我們沒辦法,他說一度(水電)要多少錢便多少,他作主,不由我說。」
社區組織協會在六至七月訪問了550個劏房住客,受訪劏房戶每月繳交水費中位數每立方米水是十四元,最高是二十元,較水務署訂下最高水費連排污費11.97元高。
電費方面,受訪劏房戶每月平均繳交每度電1.6元,最高兩元,較中電本月平均淨電價1.385元高。
調查發現,有兩成人在新例生效後簽訂租約,其中七成半的租約業主仍然另訂水、電費價錢。協會認為,條例未能遏止劏房業主濫收水、電費。
社區組織協會幹事胡加沂:「很多街坊礙於本身經濟限制、時間限制,又或擔心失去居所,而不敢再做下一步行動,很多時候他們仍然處於弱勢,他們仍然要花很多力氣保障自己權利,對於他們來說,他們會覺得有點無奈。」
新的劏房租管條例實施超過半年成效如何?監管是否足夠?請留意星期日晚《經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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