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三人被控於前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外暴動及襲警等,法官裁定三人所有罪名成立,要即時還柙。
案件在區域法院審理;3名被告分別為劉婉玲、謝嘉綸、李俊霖。
劉婉玲及謝嘉綸被控在港鐵沙田站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首被告劉婉玲亦因向警員投擲金屬物件,被控襲警。
而第三被告李俊霖,則被控抗拒正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法官裁定三人全部罪名成立。
法官裁決時提到,首兩名被告和其他示威者當晚的行為,無疑是反映他們不滿警方,而謾罵警員和投擲物件等,就算沒有即時更嚴重的暴力事件出現,法庭亦可以肯定這些都是挑釁警方的行為,具相當的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已經屬非法集結。
法官指,後來警員追捕第三被告至車站內,圍觀的示威者隨即起哄,不滿的情緒升溫,隨後用硬物襲擊警員和衝擊控制室的情況是進一步使用暴力,破壞社會安寧,造成了嚴重騷亂,令首兩名被告的行為由參與非法集結演變成最後參與暴動。
就第三被告李俊霖因管有兩支雷射筆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辯方曾指用電筒照射其他人的行為,當時在不同地方偶有發生,新聞片段也見到曾有警員用強力電筒,認為被告當時只是模仿警員,未必意會到可能違法。
法官認為是強詞奪理,警員夜間執法,用電筒照向可疑人物是無可厚非,辯方不能以個別警員的行為來合理化被告的行為,又指當日第三被告用電筒照射警員眼睛,心知為何警員要追捕他,因此他是明顯地在抗拒正當執行職務警員,並不存在任何自衛或自然反應的抗拒行為,因此抗拒警員控罪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