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兩名青年承認前年11月12日在銅鑼灣參與暴動及傷人。法官判刑指,事件是示威者宣洩仇警情緒引致,即使事主是警察亦不應遭受襲擊,判兩人監禁26個月。
23歲被告王家俊及21歲被告李樂恆,由囚車押送至西九龍裁判法院。
案情指前年11月12日晚,示威者在銅鑼灣堵路縱火,兩名被告連同十多人襲擊一名被懷疑是便衣警員的21歲學生。
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指事件是示威者宣洩仇警情緒導致,而他們仇警是因為覺得警方濫用暴力,未有考慮警方行動是回應示威者的行為,形容示威者因而仇警有如「小狗追咬自己尾巴」。
法官又指被告即使懷疑事主是警員,都沒有任何理由施襲,批評被告和一些暴力示威者,為了消滅反對聲音對認定的敵人施以暴力,行為與他們聲稱的暴政相同。被告的行為不單傷害事主身心,亦破壞社會安寧和諧,損害香港聲譽,認為判刑要向社會發出清晰信息,考慮到兩人認罪,各判監26個月。
法官判刑時提到反修例事件期間有人提出要「攬炒」,但未能提出之後如何重新建設,結果社會只能用原有制度授權警方回復社會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