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高等法院裁定,房委會禁止居屋住戶將海外結婚的同性配偶列為家庭成員,以及不准免補地價轉讓業權的政策違反《基本法》。入稟人表示對結果感到安慰,但丈夫已經離世,裁決來得太遲,房委會說會研究判詞,並作適當跟進。
吳翰林及李亦豪是一對同性伴侶,2017年在英國結婚,原本居住公屋的吳翰林,透過綠表購入二手居屋單位,但當時房委會只容許異性配偶之間免補地價轉讓業權,同時只將異性配偶列為單位的家庭成員,所以李亦豪即使支付九成費用,亦無法合法居住該居屋單位。
吳翰林提出司法覆核,但他去年自殺死亡,法庭接納李亦豪成為入稟人。
法官周家明裁定政策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判入稟人勝訴。李亦豪對於結果感到安慰,但認為是來得太遲。
李亦豪:「有安慰的感覺,但很可惜丈夫已經離世。即使今天勝出,我們擔驚受怕,已受盡煎熬,不是一個裁決便把之前害怕的日子、受過的精神壓力便消失了,不會的。」
法官周家明在判詞中指,居屋政策的原意是加快公屋租戶流轉及協助中低收入家庭置業,沒有證據顯示政策有意區分異性及同性配偶,加上兩者對於共同置業或同住的需求本質上沒有分別,裁定政策屬性傾向歧視。
對於房委會認為相關政策有助傳統婚姻建立,周家明反指排除同性配偶共同擁有或同住居屋,能鼓勵異性伴侶結婚及生育,這邏輯非常牽強,裁定入稟人勝訴,房委會須支付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