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高等法院裁定,房委會禁止居屋住戶將海外結婚的同性配偶列為家庭成員,以及不准免補地價轉讓業權的政策,違反《基本法》。
吳翰林及李亦豪是一對同性伴侶,2017年在英國結婚,原本居住公屋的吳翰林,透過綠表購入二手居屋單位,但當時房委會只容許異性配偶之間免補地價轉讓業權,同時只將異性配偶列為單位的家庭成員,所以李亦豪即使支付九成費用,亦無法合法居住該居屋單位。
吳翰林提出司法覆核,但他去年自殺死亡,法庭接納李亦豪成為入稟人。
法官周家明頒下判詞指,居屋政策的原意是加快公屋租戶流轉及協助中低收入家庭置業,沒有證據顯示政策有意區分異性及同性配偶,加上兩者對於共同置業,或同住的需求本質上沒有分別,裁定政策屬性傾向歧視。
周家明指,異性及同性配偶面對的房屋短缺問題都是一樣,沒有證據顯示居屋政策原意是鼓勵傳統異性婚姻,對於房委會認為相關政策有助傳統婚姻建立,周家明反指排除同性配偶共同擁用或同住居屋,能鼓勵異性伴侶結婚及生育,這邏輯非常牽強。
最終裁定政策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判入稟人勝訴,又頒令房委會須支付入稟人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