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一名21歲男子被裁定前年在屯門參與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法官指考慮事件對警員造成的危險,不接受辯方以年輕及良好背景為減刑理由,判囚4年3個月。
被告李浩銘早前被裁定前年9月21日在屯門屯匯街參與暴動,以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他的代表律師在庭上呈上由師長、父母、區議員等撰寫的40封求情信,指被告有上進心、本性善良、熱心服務社會,犯案時只是欠缺細密思考,亦無刑事定罪紀律,希望獲得減刑。
但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詩麗判刑時指,被告當日手持尖頭行山杖是有備而來,準備「隨時作戰」 ,同時考慮過當時參與暴動的人數、暴力程度、規模,以及對公眾、警員造成的危險,指將年輕人長期監禁是悲劇,但需要堅決打擊妄顧法紀的行為,監禁是此案刑罰唯一選擇 ,即使被告年輕及有良好背景都不是減刑理由 。
就暴動罪判監4年3個月,而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則判監12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