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一名21歲男子被控前年9月在屯門參與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法庭裁定兩項罪名成立。
暴動罪成的21歲的被告李浩銘,由囚車押走,還柙至本月28日判刑,他被控前年9月21日在屯門屯匯街參與暴動。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詩麗指,光復屯門公園遊行後,屯匯街一帶有人投擲磚頭及汽油彈,裁定當時發生暴動,而被告手持行山杖,指向警方防線,又敲打水馬,是扮演破壞社會安寧的積極角色;他戴上頭盔、護目鏡,手持盾牌、行山杖是全副武裝,準備「隨時作戰」,使用行山杖的唯一推論是傷害他人,裁定他暴動罪名成立,另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亦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