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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一名男子與同性伴侶在加拿大註冊結婚後,回港以家庭名義申請公屋,被房屋署拒絕。男子提請司法覆核,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審。
申請人的代表律師指,公屋申請政策排除同性婚姻家庭屬歧視及違憲,假如申請人以單身名義申請,輪候時間較一般家庭長很多,而申請人死亡後,伴侶亦不能繼承公屋,而香港房屋資源短缺,為同性婚姻家庭編配一個單位,較他們各自申請更合乎效益。
申請人又不認同房委會指,接納同性婚姻家庭申請公屋,會延長一般家庭的輪候時間及影響結婚生育的意欲,並指按照現有的共享頤年優先配屋計劃,兩名同性戀長者亦能申請,並較一般年輕家庭優先配屋,足見是否接納同性伴侶申請公屋與人口政策無實際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