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於2014年行政長官答問大會,向時任行政長官梁振英擲玻璃杯。原審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判監兩星期,黃毓民向高等法院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刑期。
黃毓民到高等法院聽取裁決。
法官張慧玲在判詞中指,當日於立法會的答問大會上事出突然,梁振英稱身後傳來很大的撞擊聲,質疑梁振英為何不立刻回頭察看發生何事,而玻璃杯沒有觸碰梁振英,為何他會意識到可能受傷。
法官指,梁振英表現於理不合,存在固有不可能性。又指從影片所見梁振英氣定神閒,認為片段不支持梁振英聲稱他聽到大的撞擊聲而感到震驚或擔心受傷的指控。
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信納梁振英證供時,沒有充分考慮片段不支持梁振英的說法,所以不足以構成普通襲擊。
法官又指,翻看過片段,認同黃毓民是蓄意拋出水杯,但認為原審裁判官並無充分考慮黃毓民以往在立法會抗議或 擾亂秩序行為的情況,黃毓民以往無心襲擊任何人,不等如案發時無意襲擊梁振英 。不過,亦需要考慮黃毓民指當時只是擾亂秩序 ,「對事不對人」的證供。
而黃毓民聲稱將水杯拋向主席台方向,說法與片段並無牴觸,並非不可信。而事實水杯亦無擲中梁振英,這證據支持了黃毓民並無襲擊梁振英的意圖 。
黃毓民獲上訴得直後,形容取得最後勝利。他表示已獲法官批准取回上訴期間的訟費,細節有待商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