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一名外傭挑戰與僱主同住規定的司法覆核繼續在高等法院聆訊,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指,入境處處長有權根據入境條例施加不同的逗留條件。
申請人Lubiano沒有到庭,由資深大律師石永泰代表繼續陳詞。石永泰在庭上引述一項2001年的政府調查,指僱主在聘請外傭時,薪金水平及工時是否適合是主要的考慮因素,至於外傭是否在僱主家中留宿並非考慮的主因之一。
法官周家明質疑,外傭一般工時較長,與外傭需要留宿僱主家中有一定關係。石永泰不同意,反指若外傭留宿,僱主有可能在午夜時分要求外傭工作,因此認為工時長短,與留宿與否應被視為兩項獨立因素。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則反駁申請人一方指,入境處處長施加同住規定是越權的說法。余若海指出,入境處處長根據入境條例可施加不同的逗留條件,權力是闊及有彈性。
余若海又指出僱傭條例訂明,所有僱員包括外傭每七日應有至少連續24小時的休息日。若僱主違反規定,外傭可以向勞工處投訴,又指出外傭與僱主同住,即使居住環境不理想,與外傭是否被剝削或勞役看不到有直接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