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行政會議成員查史美倫指,爭取民主需要時間,以美國黑奴為例子,指美國在解放黑奴一百年後,才讓他們有投票權。難道黑奴與香港人有相似的地方?
奴隸制度歷史悠久,在古羅馬、古埃及、以至早於中國周代,就已經有奴隸。而美國早於殖民地時代開始實行奴隸制,歐洲人由非洲將黑人販運到美國出售,成為新的勞動力量。
在17至19世紀,美國曾是西半球黑奴數目最多,而且嚴格執行黑奴制度的國家。當中大部分黑奴在南部從事農業工作。
隨著黑奴的數目愈來愈多,《奴隸法》在17世紀後期應運而生,表明黑奴是白人主人的財產,對奴隸諸多限制,不僅禁止他們集會和行動的自由,更沒有受教和參政的權利。
奴隸的生活受嚴格監控,不服從的人往往會被主人處以極刑,輕則鞭打、削耳、割鼻;重則問吊,甚至用火燒死。
黑奴的身份是一代傳一代,他們世世代代為奴,完全沒有向上流動的機會。至美國第十六任總統林肯,他本著「人皆生而平等」的理念,堅持自由主義,反對奴隸制度。
在1863年,林肯的《解放奴隸宣言》還黑奴自由之身。南北戰爭後,全國逐步廢除奴隸制度。
美國國會在1870年通過《美國憲法第十五修正案》,指出「不得因種族、膚色、或以前曾服勞役而拒絕給予或剝奪合眾國公民的選舉權」,明確賦予黑人男性投票權。但當時無論是黑人還是白人,女性依然無權投票。
聯邦制度下,投票的規定由各州自行設定,當時多個州分實施種族隔離政策,設立人頭稅和文化水平測試等多重關卡,令多數黑人沒法登記成為選民,變相剝奪他們的投票權。
美國人當然不甘就此「袋住先」。國會在1920年,通過《憲法第十九條修正案》,給予女性投票權。
1965年,在馬丁路德金等民權領袖推動下,國會通過《投票權法案》,正式廢除黑人選舉權的各種限制,同時將各州制定投票方法的權力收歸聯邦政府,確保每名美國人皆有權投票,真正落實近百年前的《憲法修正案》。
源遠流長的奴隸制度,在人類歷史上寫下最黑暗的一章。前人可能真的相信世上有人「天生為奴」。但有沒有想過,經過多年的爭取,至今天依然有些人會自願「一生為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