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訊管理局過去兩年,收到近二千宗關於電訊服務的投訴,電訊業界宣布新的業務守則,電訊商不能單方面更改合約或自動續約,消費者亦可享有最少7日的冷靜期。
過去兩年,二千宗涉及電訊服務商的投訴,主要和簽約過程、續約安排及更改合約條款等有關。
為了增加保障,電訊業界訂出新的業務守則,由業務員主動推銷的合約,消費者一律享有最少7日的冷靜期,經電話訂立的合約,需要經過書面確認。
另外,電訊商不能單方面更改合約,假如要改變服務收費或者服務的質量出現很大變化,服務商需要提早一個月通知消費者,消費者只要證明,有關更改對服務有重大和負面影響,他可以在新約生效之前的15天提出終止,而毋須承擔任何費用。
另外,電訊服務商不能夠自動替客戶續約,必須在到期日前提醒消費者,再經書面確認。
合約條款亦需要列明,如果客戶搬到服務商覆蓋範圍外的地方,用不到相關服務,就有權終止合約,無須繳付合約期餘下的月費。
守則適用於全港11間固網和流動網絡服務供應商,個人以及非住宅用戶都受到保障,電訊管理局會檢視成效,不排除日後會建議再收緊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