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運人士古思堯及馬雲祺企圖焚燒區旗罪名成立,分別判囚四個月緩刑兩年,以及230小時社會服務令。裁判官判刑時,批評二人行為不負責任及極具危險性,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古思堯由囚車押送到東區裁判法院,一批社民連成員到場聲援。另一名被告馬雲祺早前獲高院推翻裁判法院決定,獲准保釋,他亦到庭聽取判刑。
馬雲祺與古思堯被控在去年4月1日,在中聯辦外企圖焚燒侮辱區旗。裁判官杜浩成判刑時引用案例,指二人企圖焚燒區旗,不能夠清晰表達訴求,因此不接受被告以公民抗命為辯護理由。終審法院亦曾明確指出,區旗法是為了維護具象徵意義的區旗,即使是在區旗上塗劃讚美字句,亦有可能被檢控。
杜浩成又認為,當時有多人緊緊圍著二人,協助他們企圖焚燒區旗,增加警方執行職務的難度,沒有釀成人踩人事件,實屬僥倖,加上有人在事件中被燒著的報紙屑灼傷,批評二人的行為不負責任及極具危險性,是加重刑罰的因素。
因此判首被告古思堯入獄四個月,緩刑兩年,次被告馬雲褀230小時社會服務令。兩名告都表示,不排除會以更激烈或同樣方法示威。馬雲祺又認為自己只是初犯,判刑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