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五行動成員古思堯塗污和焚燒國旗以及區旗四項控罪,被判監九個月,他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決定將刑期減至四個半月。由於他已服刑三個月,扣除假期,預料本星期將會獲釋。
判決後,一批社民連成員在法院外高叫口號,古思堯早前因塗污和焚燒國旗及區旗四項控罪,在裁判法院判入獄九個月。
代表古思堯上訴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陳述上訴理據,指塗污國旗的案例,刑罰以罰款居多,裁判官將古思堯其中一項塗污國旗罪,以三個月為量刑起點是太重,這變相令被告另一項較嚴重的焚燒國旗罪,量刑起點亦相對提高至四個月,並不合理。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指,古思堯焚燒國旗的行為,對公眾構成危險毋庸置疑,但古思堯上次塗污國旗,法庭只是罰款3000元,今次再犯,刑罰大幅提升至判監3個月,值得考慮是否合適。
張慧玲亦指,古思堯雖然無認罪,但就承認所有控方所描述的案情,應該可以扣減部分刑期。張慧玲又認為,古思堯去年到中聯辦抗議李旺陽事件,塗污和焚燒同一幅國旗,因此部分刑期應該同期執行,考慮所有因素後,法官將古思堯的刑期,由入獄九個月減少至四個半月,另外亦獲得上訴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