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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政府建議根據《國安條例》訂立附屬法例,界定特區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機制。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強調,訂立附例無新增罪行或刑罰,目的是希望避免產生不必要爭拗及誤會。
《國安條例》第7條提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涵義,當中包括《香港國安法》下四類罪行、《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下的罪行、《國安條例》所訂的罪行,還有一條是「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同意這個寫法未夠清晰,因此提出訂立附屬法例。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 :「我們不希望大家有誤會,不希望產生不必要的爭拗,任何法律,我相信市民大眾都希望越明確越好,正正是這個目的,我們現在有一個機制、一個簡單機制,沿用《國安法》已經存在的機制,就是行政長官證明書,就著某一些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機制,講明這機制是適用於判斷剛才我提及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7D條之下、香港法律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要判斷這件事時,我們用這個機制去增加明確性。」
實際是如何操作呢?當局在立法會文件提到,如果特首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或《國安條例》第115條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案件涉及國家安全,該案件即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該行為而引發調查、拘捕或控告的罪行,即屬《國安條例》7D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如果某人被控犯任何危害國安罪行並在同一案件中,就同一作為而被控或被裁定犯任何交替罪行,該項交替罪行亦屬危害國安的罪行。
林定國:「今次這條是附屬法例,目的只是希望更好實施。原來的國家安全法律沒有增加任何新刑事罪行,沒有改變到現行刑事法律之下,任何罪行的一些罰則沒有建立任何一些新的制度。」
他又指,特區政府會確保解說工作到位。
政府表示,會盡快敲定今次附例的條文,盡快刊憲再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建議新法例在刊憲當日開始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