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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政府建議訂立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草案及引入審裁機制,如果申索人未能在限期內收到錢,可暫時停工,以改善建造業拖欠付款問題。
本港未來幾年將開展多項大型基建,預計總工程量每年會增至逾3000億元,不過,發展局調查顯示,承建商、分包商等在這十年間被拖數情況沒有改善,每年平均拖欠金額佔公司總收益5%至12%。
政府提出訂立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草案,涵蓋所有政府及指定的法定及公共機構的建造工程合約,總額不少於500萬元,若只提供相關服務、材料及機械供應,就最少需50萬元。
達到指定金額的私人合約亦會涵蓋,包括新建工程、現有樓宇或設施建造,但不包括室內裝修、樓宇維修或商舖翻新等。
日後工程合約包含「有條件付款」就會無效,即工程完成仍要等付款方先從上一層合約,收到款項後再付款予申索方,亦會規定付款方須在收到付款申索後一個月內回應,並於兩個月內找數。又建議引入審裁機制,如付款方沒有如期回應或付款,或申索方對金額有異議就有權提請審裁,獨立審裁員須於55個工作天內作出裁決。
如付款方未有如期付款或審裁有結果後沒有支付裁決金額,申索方有權減慢工作進度或暫時停工,但須提前五個工作天書面通知付款方及業主,而在收到欠款後須於7個工作天內復工。
當局爭取明年上半年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又建議條例適用於刊憲一年後的新簽署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