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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蒙面法生效翌日暴動罪成 4人囚50至51個月 3人入教導所

禁蒙面法生效翌日暴動罪成 4人囚50至51個月 3人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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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蒙面法生效翌日暴動罪成 4人囚50至51個月 3人入教導所

【Now新聞台】7人在2019年《禁蒙面法》生效翌日,在灣仔示威被控暴動罪成,其中4人被判囚50至51個月,3人判入教導所。

案發於2019年10月6日,7人被控在灣仔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區院暫委法官梁嘉琪判刑指案發時,社會處於嚴重失序期,當日有500多人在灣仔、銅鑼灣、金鐘等地區集結,示威者又掘起磚塊及用鐵欄架起路障,與警方對峙期間投擲汽油彈,若非警方推進,未有散去跡象。

參考案例後,判處其中3名不足21歲被告入教導所,其餘4人監禁50至5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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