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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立法會審議區議會修訂條例的法案委員會召開首次會議,有議員提出改革方案,不應限制區議會討論的議程只能由區議會主席提出。
立法會議員(九龍東)顏汶羽:「寫明是『區議會的主席指明的議題』,但在說區議會的職能是否有需要寫『的主席』?。」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如果取消的話,就像現在的情況,有些人會在區議會提出一些超越區議會職權範圍的討論事項。」
立法會議員(香港島東)吳秋北:「職能上現在似乎寫得太死板,政府現在的主導說行政主導,區議會主席主導接受政府諮詢,即是政府不諮詢你就不需要說。」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是否應該寫闊些?包括有跟進後的功能或者監察功能,似乎不是在基本法第97條訂立的。當然區議員或者市民任何時候都可以看到政府工作,究竟措施有否確實實施或實行?如果區議會收到意見,亦可以隨時反饋給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