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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律政司建議修例容許控方就原訟庭裁定無罪的國安案件提出上訴,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指修例是為秉行公義,有效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目前高等法院原訟庭裁定被告無罪釋放後,控方只能就法律爭議提出上訴,無法重審。
政府計劃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若原訟庭三名指定法官就國安法案件作無罪裁定,而有理由顯示原審法官犯下法律錯誤,律政司可以「案件呈述」方式列出質疑的理由,提出上訴。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立法會一個事務委員會上稱,這方式與區域法院及裁判法院審訊所作的無罪裁定上訴機制類似。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現行法律不容許控方就無罪裁定向上訴法庭提上訴,這是一個異常情況,將有罪的人判處無罪釋放,所做成的司法不公,不會少於將無辜的人定罪,就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言,錯誤的無罪裁定,可能會引起極為嚴重的後果。」
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業界亦有擔心,如果在國安法審訊裡面,三位法官已就被告裁定無罪,而在上訴的時候,如果用同一基準去考慮應不應該予以保釋,有擔心是會覺得這對被告人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造成一些不公平。」
立法會議員(選舉委員會)簡慧敏:「既然那個保釋要求,是在國安法門檻要求是高些的,其實作兩個不同情況的保釋考慮時,都要考慮國安法。」
林定國:「邏輯上來說,上訴期間容不容許他保釋或應不應該羈押,都應用同一標準處理是比較相符及合邏輯的。可想像到若判了無罪,但無任何機制在合適情況下,容許法庭可以將被告人予以一些合適限制的話,就算最終我們覺得值得上訴,可能被告人已經釋放了找不回。」
林定國重申建議修訂的方案,不影響「一罪不能二審」原則,只是處理現行法律上的漏洞,法庭仍然享有獨立審判權,決定是否容許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