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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政府提出修例,海外律師參與港區國安法案件須獲特首批准並引入覆核機制,律政司指條例不設追溯力,而現時法庭批出申請的門檻已是極高。
政府提出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須先取得行政長官證明書。
有議員在立法會一個委員會提到本港有足夠大律師應付國安法案件,批准申請不應是正常做法。
立法會議員(選舉委員會)梁美芬:「你要證明非常需要,香港沒有這樣的人才,絕對要找一個海外又沒有香港執業資格的大律師來做才做得好,才能協助法庭寫一個更好的判決,否則原則應反轉,應該普遍情況下不應批准。」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一定是一個例外中的例外,正如梁議員說,香港有很多很有資歷的資深大律師,包括今日出席的大律師公會主席,我們真的人才鼎盛,所以一般而言,法庭考慮公眾利益都要有很高的門檻才容許海外大律師來。」
修訂建議加入覆核機制,即在特首向海外律師發出證明書容許參與國安案件之後,仍可覆核個案,有議員關注有無追溯力。
立法會議員(選舉委員會)容海恩:「即一個案件可能之前沒有國家安全影響或者在案件審議中,演變出有國家安全影響,包括一些證據的顯示或新證據的出現時,新法例會否涵蓋現有案件的進行?」
林定國:「整個建議是一套新系統,所以亦很清晰說,我們的覆核機制同樣是不會適用於立法修訂生效前已經提出的或被法院處理的申請。」
大律司公會主席杜淦堃認為用非一刀切的做法,符合香港司法制度的獨特性,但涉及的國安案件不只影響刑事案,亦包括民事或其他案件,以至部分司法覆核案件,關注當局會否就「國家安全」有清晰定義及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