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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政府提出修例,海外律師參與港區國安法案件須獲特首批准,包括刑事、民事及司法覆核案,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是考慮到不適合將範圍定得太窄,又指條例不設追溯力。
政府提出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須先取得行政長官證明書,條例適用於所有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包括刑事、民事以至司法覆核案件等。
在立法會一個委員會,大律師公會及有議員都擔心範圍過於廣泛。
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民事案或其他一些案件亦可能受到影響,所以在有關條例中,對於國家安全的定義非常重要,在這方面我們希望亦相信在條例草案中會有清晰指引。」
立法會議員(選舉委員會)謝偉俊:「一些同性戀權利、平權、牽涉到社會輿情的問題,都屬於國家安全範疇,如涉知識產權、金融體制牽涉到經濟安全問題,整體而言即所有這些基本上不要想,所有任何海外大律師表面上做一個形象仍容許不是一刀切,但實質上是密不透風。」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國安風險這些風險並不取決於案件的性質是否刑事,維護國家安全責任是不適合定其定得太窄,行政長官當然會做一個合適的平衡,相信大家亦無一個合理理由懷疑行政長官無這個決心,在維護國家安全大前提下,竭力維護普通法的獨特優勢。」
修訂建議加入覆核機制,即在特首向海外律師發出證明書容許參與國安案件之後,仍可覆核個案,有議員關注有無追溯力。
立法會議員(選舉委員會)容海恩:「即一個案件可能之前沒有國家安全影響,或者在案件審議中演變出有國家安全影響,包括一些證據的顯示或新證據的出現時,新法例會否涵蓋現有案件的進行?」
林定國:「整個建議是一套新系統,所以亦很清晰說我們的覆核機制,同樣是不會適用於立法修訂生效前已經提出的或被法院處理的申請。」
他又認同本港有足夠大律師應付國安法案件,強調現時法庭批出申請的門檻已是極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