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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沙田區議會前主席李志宏被裁定在公眾地方喧嘩或擾亂秩序罪罪成,判囚7個月。
案發於前年五月,李志宏被控於銅鑼灣指罵警員引起人群聚集和起哄。
裁判官劉綺雲指案情嚴重,被告在事發時有意圖煽動在場人士對警察的不滿,可能令現場民眾的情緒升溫,有出現暴力情況的風險,或會造成人命傷亡及財物損失,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考慮被告初犯及有持續參與社區工作,判監禁七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