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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2019年10月灣仔反蒙面法遊行演變成衝突,11人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8人判囚2年9個月至3年1個月,其餘三人被判入教導所。
11名被告由囚車分批押送至法院,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引述其他案件的判刑原則,指罪行的嚴重性不只衡量被告的個人行為,而是要衡量群眾的整體行為。
案中被告明知人群有人作出暴力行為或威脅,被告自己既不阻止亦不介意,便是採納他們作出的行為,今次衝突不是同類案件中情節最嚴重,但都不是最輕微,暴動任何時候都不應被姑息,決定判處8名成年被告入獄2年9個月至3年1個月,另外三名青少年被告則被判入教導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