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懲教員更換釋囚尿液樣本,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三個月,獲准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批評被告,令懲教處蒙羞。
兩個被告,前懲教主任鄧貴文,以及前一級助理懲教主任梁肇榮獲准以五千元保釋外出,等候上訴。
兩人都沒回應裁決;而梁肇榮的私家車,離開東區裁判法院時更衝燈離開。
暫委裁判官批評兩名被告,在喜靈州戒毒所更新事務中心執行職務期間,沒有按指引探訪釋囚,亦沒有紀錄釋囚吸毒。
第二被告更將自己的尿液樣本與釋囚對調,是故意疏忽職守,嚴重失職,令到更生計劃成效大大減低,亦不符市民對公職人員,尤其是紀律部隊人員的期望。
裁判官早前指兩名被告行為是偷懶、走捷徑,裁判官再補充指,雖然被告是利用省下的時間,履行其他職責,不過,這樣做亦是違反誠信,令懲教署蒙羞,判刑必須有警惕性,監禁是必須,各判監三個月。
案情指,兩個被告09年在喜靈州戒毒所更新事務中心,執行職務期間,將釋囚的尿液樣本調包,令到釋囚毋須重返戒毒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