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教署職員換尿液案,兩名被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押後至下星期五判刑。裁判官表示,兩人明顯想偷懶,不接納他們是受上司指使才犯案。
兩名被告,前懲教主任鄧貴文和一級懲教助理梁肇榮,到東區裁判法院聽取判決。
他們早前指稱,調換尿液樣本是不成文做法,目的是增加釋囚更生成功率,向政府爭取更多撥款。
但暫委裁判官宣判時表示,不接納被告是受上司指令和默許,將釋囚尿液樣本調包,因為在呈堂的會議記錄上,看不到上司暗示或鼓吹這些不恰當行為,形容被告說法牽強,亦無足夠證據支持,故判刑時不會考慮這點。
他認為兩名被告不是奸詐的人,但為了個人利益而犯案。他們在執勤時經常眼見釋囚再次吸毒,令他們感到氣餒,以及想節省工作時間,找捷徑偷懶,本著「做夠數便算」的態度,以致在監管釋囚時失職。
至於兩名被告09年被捕後,釋囚戒毒成功率大跌。裁判官認同控方幾名證人,即被告當時上司的解釋,是因為懲教署擴大驗毒範疇,以及案件對職員起阻嚇作用造成的綜合結果,認為證人證供可信和清晰,相信他們無指使下屬違規。
兩名被告早前承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裁判官裁定他們罪名成立。
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時指,兩人均在懲教署長期服務,上司亦讚他們勤奮,加上今次犯案無得到任何經濟利益,又是家中經濟支柱,希望法官輕判。兩人獲准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