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教人員以自己尿液代替釋囚的尿液樣本的案件,次被告梁肇榮作供指,換尿只是按部門指引,並且向上司請示,但控方傳召的懲教署高層稱沒有向下屬施壓。
第二被告、已退休的一級懲教助理梁肇榮,在第三日聆訊後離開法院。
他作供時指,1993年起到喜靈洲戒毒所工作,第一日上班已經有上級教他,用自己尿液更換釋囚的尿液樣本。
他表示,這個部門指引及傳統,其他同事亦有同樣做法,又指每次換尿時也會問上司、即首被告鄧貴文的意見,沒有考慮行為是對或錯。
他表示,換尿是為保部門更生的成功率,因為數據每年都會交給立法會。他憶述,曾經看過08年3月例會的會議紀錄,當時擔任更生事務組監督的袁樹繁表示,不要以呈交有毒的尿液樣本為由召回釋囚,要用其他原因,例如不提交尿液樣本,或拒絕接見。
現時已經升為高級監督的袁樹繁作供時反駁,指沒有說過要員工在尿液樣本造假,如果知道有違規,一定會制止。
袁樹繁也不同意,辯方指懲教署「造數」交予立法會,是為了取得更多撥款,自己沒有就提升釋囚就業率向下屬施壓。
而控方向庭上提交的會議紀錄,亦無被告所講的內容,質疑他「誤會了」,被告堅稱曾經有看過,即使沒有白紙黑字,上司也曾經明示或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