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等10人,承認前年10月1日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區域法院處理各被告的求情。
十名被告包括黎智英、楊森、何秀蘭等由囚車押送到區域法院。他們全部人早前已承認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部分人再涉及煽惑他人或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李卓人及何秀蘭的代表大律師求情時,提及二人是「和理非」民主派,案發當日他們沒有參與或鼓吹暴力,即使李卓人曾提及要「繼續抗爭」,亦是呼籲群眾行使基本法保障的遊行集會權利,沒證據顯示政總外的暴力事件與本案的未經批准集結有關。
但法官指片段中可見,當日遊行路線沿途有路障及縱火等,認為很難稱與十一遊行沒有任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