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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裁定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罪 強調不會構成濫捕

上訴庭裁定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罪 強調不會構成濫捕

【Now新聞台】上訴庭就一宗暴動案件釐清法律觀點,裁定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罪行,犯案者不在現場,亦有機會被定罪。

前年728上環衝突,一對夫婦及一名女學生暴動罪名不成立,律政司要求上訴庭就公安條例第18條及第19條,釐清法律觀點,但不會影響三人的裁決結果。

上訴庭頒布書面判詞,裁定在證據充足的情況下,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罪行,犯案者不在案發現場,亦有機會被定罪。

上訴庭接納控方所指,稱目前非法集結和暴動,本質上流動性大,示威者有仔細角色和分工,部分身處現場參與,亦有人協助或教唆他人犯罪,甚至有人不在現場。

又列舉部分例子,包括遙距控制和指揮、向非法集結或暴動提供金錢或物資、提供武器或防毒面具、透過電話或社交媒體鼓勵或宣傳,或負責接載犯罪者離開的司機等人。

上訴庭認為,無論有關人士是屬於以上任何角色,都明顯屬於夥同犯案,令公眾秩序受到嚴重影響,若夥同犯案不適用於示威,會導致非法集結和暴動法律造成嚴重真空。

上訴庭又認為,當和平示威演變成非法集結甚至暴動,按常理示威者或旁觀者應該盡快離開現場,若因實際情況或合理原因無法離開,純粹身在現場不能構成入罪,強調在場與否,並非證明有無犯罪的先決條件,亦不會構成濫捕。

上訴庭強調,言論自由並非絕對鼓勵或宣傳非法集結或暴動不能免責,如果有足夠證據證明有關人士夥同犯案,他們不應被視作行使言論自由的無辜市民,而是參與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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