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涉嫌在三年前刑事恐嚇一名東方日報記者,法庭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指該記者不是誠實證人,控方亦不能證明黎智英有意圖威嚇、警告該名記者。
黎智英被判恐嚇罪名不成立後,離開西九龍裁判法院,未有回應提問。他涉嫌2017年6月4日在維園內近音樂亭位置,恐嚇一名東方日報記者X,被控一項刑事恐嚇罪。
裁判官鍾明新裁決時說,涉案的記者X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作供時經常迴避問題,有時要律師多次提問才作答,又指他被黎智英指罵後,仍然帶着笑容,不相信是一個受驚的人應有的反應。
裁判官指,黎智英案發時對X所説的「搞」你可以有很多含意,舉例黎智英指控X騷擾他時,亦是說「你成日搞我,我認得你」。
而根據呈堂片段,事發時黎智英用手指指罵X,離開兩、三步再轉身指罵,他並沒有其他動作或舉動企圖傷害X,而案中證據指出,X多年追訪黎智英,黎智英視為滋擾,當時喝罵X的用語,可能是黎智英出於本能,一時激動及盛怒下的反應,不是有預謀、經計算的恐嚇意圖。
至於控方傳召的精神科醫生指,事主X有適應障礙,裁判官指,醫生只以證人身分作供,不能視作專家供詞,對於X出現的精神病病徵,法庭亦不能判斷是否只是因受黎智英指罵所致。
裁判官認為,控方無法證明黎智英有威嚇的意圖,亦未能證明他的行為令事主真心感到害怕及被威脅會受傷害,裁定黎智英刑事恐嚇罪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判詞亦指出,舉證責任在於控方,黎智英選擇不作供及不接受盤問,是其法律權利,不會因而影響法庭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