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認為,港區國安法部分概念定義含糊,國安公署地位超然,條文沒有清楚交代他們的行為如何受規管。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6條,律政司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為由,指示案件在沒有陪審團下審理,至於甚麼證據會被視為秘密,第47條就列明是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來決定。
法例新增一個駐港機構國安公署,基於三個特定情況對案件行使管轄權,葉巧琦形容國安公署地位超然。
葉巧琦認為條文對於四類罪行的定義太闊,即使沒有使用武力都可能犯法,而釋法權又在中央,情況令人憂慮,而條文公布大半日仍未有英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