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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前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馮永業及商人陳婉玉涉貪案,法官裁定馮永業及陳婉玉接受利益及提供利益罪罪名不成立。而馮永業涉及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就罪名成立。
馮永業到區域法院聽取裁決。他被控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陳婉玉被控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
控罪指,陳婉玉涉嫌提供51萬予馮永業用作購買羅便臣道一個物業的臨時訂金,作為優待她及其關聯公司的報酬。馮永業並無向政府申報,亦無迴避參與審議各項有關陳婉玉公司的申請。
法官游德康裁決時表示,案件有兩個爭議點,分別是兩人交收51萬元的性質以及馮永業作為公職人員行為是否不當,是否蓄意隱瞞而嚴重損害公務員的體制,控方沒有直接證據指證兩人,純粹靠環境證供。
法官認為,兩人在2003年的情侶關係屬實,若陳婉玉處心積慮巴結馮永業,不需大費周章及迂迴,因為兩人當時已打得火熱,若陳婉玉要巴結馮永業,只要在澳門旅行時贈送名貴手表就可以。
法官又提到,陳婉玉無任何專業資格,但能成為公司高層其原因不言而喻,主要是因為姐姐陳婉芳與賭王何鴻燊的關係;而陳婉玉供稱不記得有否要求過馮永業歸還51萬元訂金,因她要錢可以直接問姐姐取,顯示陳婉玉活在沒有財政壓力的世界,事業及金錢得來容易,推論上是沒有不可能,因此認為二人以51萬元訂金分享利潤的說法有可能屬實,裁定馮永業及陳婉玉接受利益及提供利益罪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