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四名警員處理一宗欺詐案期間,搜查事主住所時沒有作警誡,威嚇和勸喻事主認罪。投訴警察課原列為「無法證實」,但監警會經審核後,認為警員沒有遵守警誡及錄口供的程序,指控最終改為「獲證明屬實」。
在2013年,一名女子被警方以欺詐罪拘捕,她涉嫌以盜版或不符合退換條款的衣服,到中環一間時裝店換取真貨。在搜查投訴人住所期間,投訴人的父親以手機錄音,警員搜出一件衣服,在查問前沒有作出警誡。調查期間,一名女警及警員一直反覆盤問,期間事主有錄音紀錄,一名警長加入,告訴投訴人,如果她一直不合作,會考慮拘捕她的父母,並聲稱她只會被判罰款,經長時間盤問後,隨後的錄影會面中投訴人承認騙取衣物。
投訴人在庭上否認控罪,並指控警員的相關做法,控方最終決定不提證供起訴。
警員在記事冊及投訴人的警誡供詞中寫下曾警誡投訴人,而女警聲稱在錄影會面前,曾用70分鐘為事主套取指模。
投訴警察課原本認為錄音真實性存疑,把指控分類為「無法證實」,監警會則認為兩段錄音提供充足證據支持指控,要求重新分類為「獲證明屬實」,最後投訴警案課接納,四人分別被給予警告及較嚴重的紀律覆檢。
另外,一名警員去年在執行職務期間向一名年輕女模特兒索取個人資料及聯絡電話,他在警方內部調查期間作虛假陳述並撕走警察記事冊的其中數頁,投訴獲證明屬實,需要接受紀律覆檢。